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

房产 2021-06-13 14:5860admin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近期,军队将组织重要飞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1年6月13日0时至7月1日24时,在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等4个行政区域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养殖鸽子等鸟类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内,对违反规定放飞鸟类动物的行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

  五、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企业中国-专注企业发展 Copyright © 2017 企业中国-专注企业发展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1574243号

联系QQ:1580475931 邮箱地址:1580475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