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需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博弈
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需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博弈
熊丙奇
2020年09月08日08: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教育部8月7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报道见05版)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对学前教育立法主要有两方面期待,一是明确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保障责任,这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基础。二是界定学前教育的教育内容,以立法方式推进幼儿园去小学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征求意见稿》对此都做出了回应,如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等。
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法》,还需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政府不能歧视性对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二是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教师享有义务教育教师同等的权利;三是对实施3岁到入小学前早期教育的培训机构的教育形式、内容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出界定,并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营行为做出限制: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意味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管是否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都不能成为普惠园。
这一界定带来的结果是,营利性民办园将可能被各级政府排除在给予政府支持之外,民办幼儿园要获得政府支持,必须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园。从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角度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应该纳入政府支持范畴,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定价的营利性幼儿园,也是可以成为普惠园的。因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差别,主要在于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举办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红,对于营利性民办园,只要做到政府支持不计入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办学投入即可。
《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虽然可以沿用《教师法》来加以明确,但我国已有《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也是教师,但幼儿园教师的法定权利并不清晰。为此,有必要在《学前教育法》中,直接明确幼儿园教师享有义务教育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
要治理学前教育小学化,不能只禁止幼儿园小学化,必须把早教机构(线上与线下)的小学化问题一并纳入治理。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如何落实,没有对应的监管体系。因此,《学前教育法》有必要增加一章,对实施3岁到小学入学前早期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规范要求。
《学前教育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学前教育有切身利益关系者以及社会公众都应踊跃发表意见,以便各方进行充分交流博弈,也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完善立法。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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